为树立和弘扬优良的校风、学风,鼓励学生勤奋、刻苦、努力学习,培养学生自强不息、追求卓越的良好品格,促进学生达到学校综合素质、能力的要求,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,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基本条件
1.我校在籍并注册的品学兼优、德才兼备学生。
2.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纪守法,认真执行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。
3.奖学金一等要求达到平均90分以上(含90分),奖学金二等要求达到平均85-90分(含85分)。
4.一学年因事、因病请假累计不超过10天。
5.事迹突出,在学生中有广泛的正能量影响,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、品德行为教育起着促进作用,对学校良好学风的形成起着引领作用。
二、评选比例及金额
等级 |
评选比例 |
金额 |
一等 |
1% |
5000 |
二等 |
2% |
3000 |
三、评定原则和程序
1.严格执行评定标准,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。
2.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,由评定小组严格按评定标准及分配比例进行差额推荐。
3.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,组织教务处、学生处、团委等职能部门对推荐的学生进行综合评价,包括典型事迹、综合成绩、日常表现等。
4.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受奖学生。
5.受奖学生名单报请校长办公会通过。
6.公示(5天)无异议后,受奖学生,方可生效。
7.每学年与国家(省政府)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评定,获奖者不兼得。学校召开表彰大会统一进行表彰。
8.本规定自2018年06月起执行,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