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

时间:2023-12-08 点击数:

第一条  为了树立和维护良好的校风及学风,鼓励学生勤奋刻苦、努力学习,提高学生的思想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,保证完成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,根据《高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授予下列荣誉称号:

  1.学习标兵;2.三好学生;3.优秀学生干部; 4.文艺积极分子;5. 体育积极分子;6.优秀寝室长;7.优秀毕业生。

第三条  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授予下列荣誉称号:

  1.三好班级; 2.优秀寝室。

第四条 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,于下一学年开学初进行表彰。

第五条  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:

  1.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认真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,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遵纪守法;

  2.一学年因事、病请假累计不超过10天者;

  3.在全学年所有课程(考试、考查、选修课)成绩考核中,没有旷考、作弊、成绩不及格需要补考的情况;

  4.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均须列该专业学生总人数的前1/3。

第六条  学校学习标兵条件:

  符合基本条件,又具备下列各项条件。

  1.全学年综合表现优良。

  2.全学年考试课和考查课成绩平均分90分以上。

  3.本学年内获德恒一等奖学金。

第七条  三好学生条件:

  符合基本条件,又具备下列各项条件。

  1.全学年综合表现优良。

  2.全学年考试课和考查课成绩平均分90分以上。

第八条  优秀学生干部条件:

  符合基本条件,又具备下列各项条件。

  1.热爱本职工作,认真负责,能较好的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工作,并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,有显著的工作成绩。

  2.热心为同学服务,积极主动地帮助同学解决困难和问题。

  3.有较强的组织观念,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。

  4.有较强的正义感,勇于批评和抵制不良言论和行为。

  5.有一定的工作能力,能够较好地处理一般性问题。

  6.学习成绩优良,较好的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,学习成绩列年级总人数的前50%。

  7.组织同学开展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。

第九条  文艺积极分子条件。

  符合基本条件,又具备下列条件:

  1.充分发挥个人专长,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文化娱乐活动,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一定贡献。

  2.能够组织同学开展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和其他业余活动。

  3.本学年在校、市级文艺汇演比赛和宣传工作活动中表现突出,为学校争得荣誉。

第十条  体育积极分子条件:

  符合基本条件,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。

  1.在省级体育比赛中个人获前8名;

  2.集体比赛项目(如球类)获前6名代表队的主力队员;

  3.在市(地)级体育比赛中个人获前3名;

  4.集体比赛项目获前3名代表队的主力队员;

  5.在校级体育比赛中获第一名或破学校记录者;

  6.在冬季长跑中获前5%名次者。

第十一条  优秀寝室长条件:

  符合基本条件,又具备下列条件。

  1.热爱本职工作,能够全面的负责本寝室的管理工作,该寝室当年被学校评为优秀寝室。

  2.了解和掌握本寝室学生思想、学习、生活情况,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。

  3.积极做好本寝室卫生整洁工作和组织清扫工作。

  4.组织开展健康的娱乐活动,无违纪现象发生。

  5.主动向组织反映本寝室各方面情况,做到反映情况及时、处理问题及时、设备报修及时。

  6.关心和爱护本寝室同学,帮助同学解决思想、学习、生活中的难题。

第十二条  优秀毕业生条件:

  为鼓励先进、宣传典型、促进学风校风建设,切实贯彻优才优用原则,在应届毕业生中开展评选优秀毕业生活动。

  1.评选条件

  (1)热爱党、热爱祖国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。

  (2)思想要求进步,在校一贯表现良好,积极参加校、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,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。具备当代大学生应有的素质。

  (3)学习刻苦,努力奋斗,在本专业排榜前15%。

  (4)实习期间表现特别突出,受到所在实习基地的好评,为学校争取了荣誉。

  (5)在校期间表现突出,获得校级一次以上荣誉称号。(包括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团干部、优秀团员等)。

  (6)身体健康,平时生活俭朴,作风正派,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。

  其中(3)条、(4)条必须具备一条以上。

  2.评选范围及比例

  (1)评选范围:学校各专业应届毕业生。

  (2)评选比例:不超过本年级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%。

  3.评选办法:

  按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评选,广泛听取毕业生及实习基地等多方意见,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。

  每年6月10日前就业指导处将评选材料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。

  被评为学校优秀毕业生,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,评选材料装入毕业生本人档案。

第十三条  三好班级条件:

  1.拥有一个团结一致,积极工作,联系同学,服从领导,在各项活动中起先锋表率作用的班委会和团支部。

  2.全班同学团结一致,积极上进,服从领导,关心集体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在学雷锋、创三好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中成绩显著。

  3.组织纪律性强,能认真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全班没有因违反纪律受处分的学生。

  4.本班学生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文体活动出勤率高;文娱活动开展得好,在汇演比赛中获奖多。

  5.学习态度端正,学习目的明确,能刻苦学习,全学年选修课、考查课及考试课程总成绩、平均成绩在全年级列前者。

  6.讲究卫生,能认真执行卫生清扫制度,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,在文明宿舍的评比中获奖数量多。

  7.班级学生达到三好学生条件在年级较多。

第十四条  优秀寝室条件:

  1.寝室长积极工作,认真负责,热情为同学服务,搞好寝室建设,组织全体成员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工作。

  2.本寝室全体成员团结友爱、自尊互助、言行高雅、共同维护集体利益,无任何违反纪律现象发生。

  3.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,做到按时起床、就寝,不漏宿和私自留他人住宿。

  4.认真遵守作息时间,不在上课、自习时间搞其它活动。

  5.开展健康的室内业余活动,做到不吸烟、不酗酒、不赌博、不喧哗,没有违反宿舍用电管理规定者。

  6.爱护寝室内一切公共设施,无丢失、损坏现象,做到有人问、有人管。

  7.保持和整理寝室卫生,做到物品摆放整齐,用具清洁美观,窗净、壁净、地净。每次卫生抽查成绩优良。

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09月起执行,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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