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休学:
(一)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、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二以上者;
(二)因某种特殊原因,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;
(三)因心理状况经确定不适合在校学习者;
(四)本人要求休学者。
第二条 休学的学生须填写“休学申请表”,经批准后方可休学,学校保留其学籍。除因病外,其休学手续必须在期末考试结束后或学期初两周内办理。因病需在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,该学期按休学计算。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期限,累计不得超过两年。
第三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:
(一)复学学生须填写“复学申请表”,经批准后,方可办理注册手续;
(二)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,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,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同意后,方可复学。
第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。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,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,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。学生保留学籍期间,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、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。
第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25日起执行。本规定由学籍科负责解释。